一、背景
2020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European Industrial Fasteners Institute)申请,正式对原产自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产品(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对欧盟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将于2021年6月28日到期。
二、欧盟委员会发布最新反倾销公告
2021年6月17日,欧委会于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称,决定根据欧盟《基本条例》第14(5)条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产品实施进口登记。该条规定,欧委会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指示海关采取适当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登记,以便从登记之日起对进口产品追溯征税。
三、需进行进口登记的产品
本次进口登记的产品(涉案产品)包括:某些钢铁制紧固件(不锈钢除外),即:木螺钉(方头螺钉除外)、自攻螺钉、其它带头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路轨道建筑材料的螺钉和螺栓)及垫圈。本产品目前分类在CN代码 7318 12 90, 7318 14 91, 7318 14 99, 7318 15 58, 7318 15 68, 7318 15 82, 7318 15 88, ex 18 1957 3 7 5 19 5 3 7 3 7 5 3 7 5 3 7 3 7 3 7 9 21 00(TARIC 代码 7318210031、7318210039、7318210095 和 7318210098)和前 7318 22 00(TARIC 代码 7318220031、731827309 和 731827309)。CN 和 TARIC 代码仅供参考。
四、法律分析及各方评议
欧委会根据《基本条例》第10(4)条对(1)进口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欧盟产业将造成损害,(2)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激增,以及(3)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是否可能被严重削弱这三个法律要件做出分析如下。
(一) 进口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欧盟产业将造成损害
欧委会称:(1)其掌握充分证据证明从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2)申诉方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欧盟产业遭受损害,多项关键经济指标呈下降趋势;(3)进口商在公开案卷系统中可以查阅到关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因此,欧委会称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欧盟产业将造成损害。
欧洲紧固件分销商协会(EFDA)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CCCME)提交评论称:(1)没有证据表明进口商知道申诉方准备申诉或者调查将要启动,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进口商知道倾销行为正在发生;(2)所谓的倾销历史并不存在,因为 2009 年的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最终被 WTO 上诉机构裁定违反了 WTO《反倾销协议》。
欧委会认为:(1)立案公告公布后,进口商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商存在倾销;(2)由于《基本条例》第 10(4)(c)中关于进口商知情与否的要件已经满足,无需再对倾销历史问题进行分析。
(二) 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在短期内大量激增
根据 Surveillance 2 database的数据,欧委会称在2021年1至4月,涉案产品的月平均进口量与调查期和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了32%和43%。
CCCME提交评论称:(1)2019年至调查期间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并未增长;(2)即使2019年至2020年进口量增长,这一增长并不显著,尤其考虑到同期间中国和第三国产品的总进口量呈下降趋势;(3)申诉方提交的进口登记申请中的数据不具代表性,因为其中包括在调查期前已经下单和发货的产品;(4)由于欧盟产业自身也进口紧固件产品,因此欧盟产业自身进口也是造成涉案产品进口量增长的部分原因。
欧委会回复称:(1)在评估进口量是否增长时,应以立案后的期间(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为参考,因为只有从此时开始,进口商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倾销行为;(2)关于欧盟产业进口紧固件的情况,欧委会称这一情况与《基本条例》第10(4)(d)条规定的要件无关。
(三) 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是否可能被严重削弱
欧委会称:(1)存在足够证据表明在调查开始后,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在短期内激增;(2)虽然上表数据表明,在2021年1至4月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与调查期和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6.0%和7.3%,但是在考虑到2020年下半年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热轧钢卷)价格和海运费的上涨情况后,可以看出涉案产品价格仍然被严重压低。因此,这证明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可能被严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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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ME 提交评论称:(1)其对欧盟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且损害是否可归咎于中国进口产品表示质疑,因为申诉书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2)涉案产品进口量的增加不会严重削弱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因为欧盟产业生产的主要是特殊紧固件,而从中国进口的主要为标准紧固件,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欧委会认为:(1)申诉书中提供了充分的初步证据表明欧盟产业因为中国的涉案进口产品而遭受了实质损害;(2)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进口产品与欧盟产业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这与申诉书中提供的证据相矛盾。
此外,各利害关系方还就进口登记证据的标准,欧盟利益,辩护权的正当行使和进口登记预披露等问题提交评论意见。欧委会分别以进口登记的证据具有可靠性,该问题并非此阶段应考虑之事项,利害关系方辩护权的行使得到充分保障和《基本条例》并未对进口登记预披露问题作出规定为由作出回复。
五、结论
综上,欧委会认定《基本条例》第 10(4)条中关于进口登记的法律要件得到满足,决定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实施进口登记,为期 9 个月。利害关系方有权自公告发布之日 21 天内提交评论意见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来源:华人螺丝网)